索 引 号 | XM00120-04-02-2022-005 | 主题分类 | 资金政策公开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厦农规〔2022〕5号 |
生成日期: | 2022-06-29 | ||
标 题: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增强畜牧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厦门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方案》《厦门市育肥猪保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监管局
2022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增强畜牧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央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精神,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保险标的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的生猪养殖场应符合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发展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能繁母猪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能按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标。
二、保险期限
一年,具体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直接死亡,承保机构按照本保险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冻灾;
(三)山体滑坡、地震、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非洲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免疫副反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疾病(即因病死亡即赔)。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五)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承保机构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当扣减后支出的保险赔偿金额低于保险金额的10%时,承保机构承诺给予投保人按照保险金额的 10 %予以计算赔款。
四、免除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承保机构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财政补贴
每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1500元,保险费率为6%,即每头能繁母猪保险费为90元。财政给予90%保费补贴,被保险人承担10%。政策实施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起,有效期3年。期间国家部委和我市保险政策变动,按新的政策执行。
六、承保公司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遴选确定,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保险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三家保险公司为共保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为主承保人,具体承担本项目的经办、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由其牵头负责与投保人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进行对接。
七、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尽快通知承保机构,可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报案。
(二)被保险能繁母猪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传染病观察期。被保险能繁母猪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死亡,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满续保的能繁母猪免除观察期。
(三)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承保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每头能繁母猪按1500元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认定死亡母猪是否投保,以能繁母猪投保时的耳标为准,如投保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承保机构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四)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承保机构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其他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承保机构不负责垫付。
(五)投保人向承保机构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凭证、损失清单、无害化处理有关证明。投保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承保机构有权根据自己查明的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六)建立完善保险与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对畜禽出险后的标的确认、死因鉴定、无害化处理监督等,应做到业主、保险和当地政府指定无害化处理人员“三方处理、现场确认、三签把关”。一旦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和损失,保险公司应于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七)对于不足8个月或超过48个月畜龄的死亡母猪,未执行国家强制免疫而病死的母猪,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母猪,承保机构均不予以理赔。
(八)部分保险母猪死亡,承保机构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母猪数量及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八、资金申请及审核拨付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和安排,并于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需求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指导镇(街)、村防疫人员协助做好投保理赔工作,包括提供能繁母猪数量及分布情况,做好母猪专用耳标数量确认、档案信息登记工作,保险事故的查勘工作,落实无害化处理并出具死亡原因鉴定。镇(街)、村防疫人员相关劳务费由保险机构根据实际发生的劳务费用据实列支(不超过各区总保费的6%)。
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保障工作,在上级补助资金未到位时应先行安排财政补贴资金。
九、其他要求
(一)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秉承“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按照本保险实施方案,全面推进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并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经办承保机构要及时与各区农业农村部门结算,做到至少一年一结,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向经办承保机构拨付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并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保险承保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养殖保险经营,严格按照本保险实施方案确定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理赔处理等要求开展保险业务,做好保险标的核验,对保险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承保理赔操作规程,严禁具有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或财政补贴行为,确保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三)保险承保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布局,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在镇(街)延伸设立服务网点,切实提高保险服务质量。要加强保险业务培训,制定简便的承保、理赔工作流程,开展保险条款解读和宣传,主动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有效合作,探索建立相互激励与约束的机制。在办理业务时必须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选择告知书》(提示客户在了解条款内容和区别后进行投保),由客户选择并亲笔签字确认。要切实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场(户)、理赔到场(户),不惜赔、不拖赔,提高承保理赔效率。
(四)投保人投保时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自觉做好能繁母猪疫病防控工作,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和承保机构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时,投保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五)承保机构在接到投保人报案后,应及时派人严格按照养殖场防疫要求抵达事故现场,及时做出核定,确认理赔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投保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六)各区保险承保机构要做好保险情况的收集、汇总工作,定期(每月10日前)向同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通报截止上月末的承保和理赔情况汇总表(附件2)。保险机构市级分公司在每月15日前将本系统全市承保和理赔情况汇总表(附件1)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全年保险情况。各区、保险机构市级分公司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对生猪保险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附件:1.20 年厦门市能繁母猪保险承保理赔情况汇总表
2.20 年厦门市 区能繁母猪保险承保理赔情况汇总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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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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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厦门市 区能繁母猪保险承保理赔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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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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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头、元 |
日期: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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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 |
承保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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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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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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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 |
市 % |
区 % |
农户 % |
户(场) |
头数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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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育肥猪保险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育肥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增强畜牧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央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精神,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保险标的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投保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应符合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发展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二)单个场(户)每批存栏育肥猪50头(含)以上或年出栏育肥猪120头(含)以上可单独投保。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育肥猪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标。
(五)投保时每头育肥猪的体重在15公斤(含)以上。
(六)投保育肥猪全生命周期保险时,每头育肥猪无身长体重限制,符合条件的生猪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6个月,地方品种可延长至10个月(全生命周期险的地方品种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养殖户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具体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育肥猪直接死亡,承保机构按照本保险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冻灾;
(三)山体滑坡、地震、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疾病:非洲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伙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免疫副反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疾病(即因病死亡即赔)。
(六)政府强制扑杀。在保险期间,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育肥猪死亡,承保机构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当扣减后支出的保险赔偿金额低于保险金额的10%时,承保机构承诺给予投保户按照保险金额的10%予以计算赔款。
四、责任免除
(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二)水污染、大气污染、核辐射、核子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保险育肥猪互斗、中毒、被盗、走失、野兽伤害;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和有效的减灾措施、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的。
(五)投保人及其家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六)保险育肥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未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所发生的死亡或被扑杀;
(八)保险育肥猪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
(九)保险育肥猪因年老、患慢性病久治不愈、僵猪而被淘汰宰杀。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财政补贴
每头育肥猪保险金额800元,保险费率为5%(投保全生命周期为5.5%),即每头育肥猪保险费为40元(投保全生命周期为44元),财政给予80%保费补贴,被保险人承担20%。政策实施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起,有效期3年。期间国家部委和我市保险政策变动,按新的政策执行。
六、承保公司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遴选确定,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保险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三家保险公司为共保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为主承保人,具体承担本项目的经办、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由其牵头负责与投保人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进行对接。
七、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24小时内通知承保机构,可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报案。
(二)被保险育肥猪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传染病观察期。被保险育肥猪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死亡,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满续保的育肥猪,免除观察期。
(三)保险育肥猪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可以确定损失数量和保险育肥猪尸重的: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不同范围每头保险育肥猪赔偿比例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不同尸重范围每头保险育肥猪赔偿比例表
尸重范围 |
赔偿比例 |
5kg以下 |
5% |
5kg(含)-15kg(不含) |
15% |
15kg(含)-30kg(不含) |
40% |
30kg(含)-60kg(不含) |
60% |
60kg(含)-80kg(不含) |
80% |
80kg(含)-100kg(不含) |
90% |
100kg(含)以上 |
100% |
2.无法确定损失数量和保险育肥猪尸重的:
每头赔偿金额=(事故发生时的已起保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损失数量×60%
损失数量=投保数量-事故发生后存栏数量
(四)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若保险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其他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承保机构不负责垫付。
(五)投保人向承保机构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凭证、损失清单、无害化处理有关证明。投保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的,承保机构有权根据自己查明的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六)建立完善保险与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对畜禽出险后的标的确认、死因鉴定、无害化处理监督等,应做到业主、保险和当地政府指定无害化处理人员“三方处理、现场确认、三签把关”。一旦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和损失,保险公司应于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七)部分保险生猪死亡,承保机构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生猪数量及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八、资金申请及审核拨付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和安排,并于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需求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指导镇(街)、村防疫人员协助做好投保理赔工作,包括提供育肥猪数量及分布情况,做好保险事故的查勘工作,落实无害化处理并出具死亡原因鉴定。镇(街)、村防疫人员相关劳务费由保险机构根据实际发生的劳务费用据实列支(不超过各区总保费的6%)。
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保障工作,在上级补助资金未到位时应先行安排财政补贴资金。
九、其他要求
(一)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秉承“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按照本保险实施方案,全面推进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并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经办承保机构要及时与区农业农村部门结算,做到至少一年一结,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向经办承保机构拨付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并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保险承保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养殖保险经营,严格按照本保险实施方案确定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理赔处理等要求开展保险业务,做好保险标的核验,对保险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承保理赔操作规程,严禁具有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或财政补贴行为,确保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三)保险承保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布局,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在镇(街)延伸设立服务网点,切实提高保险服务质量。要加强保险业务培训,制定简便的承保、理赔工作流程,开展保险条款解读和宣传,主动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有效合作,探索建立相互激励与约束的机制。在办理业务时必须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选择告知书》(提示客户在了解条款内容和区别后进行投保),由客户选择并亲笔签字确认。要切实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场(户)、理赔到场(户),不惜赔、不拖赔,提高承保理赔效率。
(四)投保人投保时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自觉做好能育肥猪疫病防控工作,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和承保机构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时,投保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五)承保机构在接到投保人报案后,应及时派人严格按照养殖场防疫要求抵达事故现场,及时做出核定,确认理赔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投保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六)各区保险承保机构要做好保险情况的收集、汇总工作,定期(每月10日前)向同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通报截止上月末的承保和理赔情况汇总表(附件2)。保险机构市级分公司在每月15日前将本系统全市承保和理赔情况汇总表(附件1)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全年保险情况。各区、保险机构市级分公司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对生猪保险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七)保险育肥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附件:1.20 年厦门市育肥猪保险承保理赔情况汇总表
2.20 年厦门市 区育肥猪保险承保理赔情况汇总表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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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厦门市育肥猪保险承保理赔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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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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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头、元 |
日期: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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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
承保数量 |
保费数量 |
理赔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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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场) |
头数 |
合计 |
中央 % |
市 % |
区 % |
农户 % |
户(场) |
头数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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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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