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0-04-01-2022-004 | 主题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厦农规〔2022〕2号 |
时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犬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犬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区农业农村局,市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满足我市犬类免疫的现实需求,切实做好全市养犬免疫工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养犬免疫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实施。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养犬免疫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全市养犬免疫工作,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结合厦门市动物防疫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满足人民群众养犬免疫就地就近的现实需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规定,指定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养犬免疫工作(包括犬只健康检查、狂犬病疫苗免疫、犬用芯片植入和犬类免疫证明办理等),全面推进我市养犬免疫社会化服务进程。
二、职责分工
厦门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岛内养犬免疫指定动物诊疗机构(以下简称“免疫机构”)指定和监管工作,岛外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免疫机构指定和监管工作。
三、指定程序
(一)初步筛选
农业农村部门对厦门市登记在册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初步筛选,将具备下列条件的列入指定候选名单:
1.具备合法有效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2.有意向开展养犬免疫工作;
3.未纳入政府失信名单。
(二)现场核验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对指定候选名单上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现场核验,确认其是否具备独立的犬只免疫注射室以及开展养犬免疫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如操作台、疫苗专用冰箱、电脑、芯片扫描仪、条形码扫描枪、带录音功能的视频监控设备等)。
(三)机构指定
符合前两款的动物诊疗机构均可被指定为免疫机构。免疫机构指定有效期5年。指定工作一般1年1次,于每年4月份开展,根据实际需要,可视情况调整。
(四)业务培训
农业农村部门对免疫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厦门市养犬免疫指定动物诊疗机构”标志牌。
(五)统一公告
岛内免疫机构名单在厦门三农网上进行统一公告,岛外各区免疫机构名单在各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免疫机构名单若有变动,应于十日内更新。
四、工作要求
免疫机构于2022年5月1日起严格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和犬只疫苗免疫规范、犬用芯片植入操作规范等规定,开展养犬免疫工作。
1.从事狂犬病免疫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并已向执业机构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2.犬只免疫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确定其健康状态适合接受免疫后,再实施免疫和芯片植入。
3.犬只免疫后应当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过敏等应激反应观察。犬只如有过敏等应激反应,必须按照建立的免疫应激反应处置机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后书面上报农业农村部门。
4.狂犬病疫苗、犬用芯片等耗材由免疫机构自行采购。免疫机构应做好狂犬病疫苗、犬用芯片等耗材的使用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狂犬病疫苗和犬用芯片等耗材。
5.如实做好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和犬类免疫证明发放。犬类免疫证明应当注明养犬人信息、犬只品种、体高、体重、体长、毛色和免疫情况。
6.免疫机构必须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犬只疫苗免疫及犬用芯片植入收费标准。
五、行业监管
农业农村部门将对免疫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有下列行为的免疫机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
1.擅自改变免疫室位置与功能;
2.免疫室设施设备缺失或损坏未维修的;
3.免疫机构标识牌悬挂、价格公示、环境卫生、消毒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管理等不符合要求;
4.人员资质(执业兽医师数量、备案情况等)不符合要求;
5.使用的疫苗和芯片不符合质量标准;
6.免疫操作不规范,导致严重免疫应激反应,不及时处置;
7.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但未受到行政处罚;
8.其他不符合免疫机构工作规范的行为。
六、终止指定
免疫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农村部门有权终止指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不再满足免疫机构指定条件,且整改后仍无法满足的;
2.为不符合条件的犬只接种疫苗、植入芯片或出具犬类免疫证明等;
3.未免疫先发证明或者不免疫就发证明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犬只提供免疫服务的;
5.服务不到位,一年内被群众投诉累计达3次,并经确认为自身过错的;
6.一年内3次整改仍不合格的;
7.违反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动物诊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被行政机关一年内行政处罚2次以上(含2次)的;
8.申请终止养犬免疫服务的;
9.其他应当终止指定的情形。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4月13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厦门市岛内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委托实施方案》(厦农规〔2021〕3号)同时废止。